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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05〕37号
发文日期: 2005-04-01
生效日期: 2005-04-01
发文机关: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05年04月01日
发文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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