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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摘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进分〔2005〕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摘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进分〔2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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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出口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43号)精神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规定,从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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