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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14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05〕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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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已印发各地,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该办法,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审批权限问题减免税按照报批类和备案类分别进行管理。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继续由省局审批,其他减免税审批由市、州地税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二、关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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