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04
生效日期: 2005-04-0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对外贸易经营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精神,我局决定对全省所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所有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外商投资企业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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