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04
生效日期: 2005-04-04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出口企业出口的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购进的准予退税的货物,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出口企业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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