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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稽〔2005〕19号
发文日期: 2005-04-04
生效日期: 2005-04-04
发文机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05年04月04日
发文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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