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5〕2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5〕21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57号     2005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税则号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项下的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
    责任编辑:tax962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