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04
生效日期: 2005-04-0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期我市部分一般纳税人因经营地址迁移改变税务登记机关,而迁出地国税机关未对其应纳税款进行结算清理即与迁入地国税机关在各软件管理系统进行移户变更登记,这种做法违反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金税工程数据的采集也造成极大安全隐患。为加强相关管理,现将一般纳税人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因税务部门管辖权发生变更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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