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04
生效日期: 2005-04-0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切实抓好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试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省地税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地税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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