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11-17
生效日期: 2004-11-1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2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徐州市地方税务局200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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