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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1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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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赣府发〔2004〕3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按照《决定》提出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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