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05
生效日期: 2005-04-0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赣府发〔2004〕3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按照《决定》提出的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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