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11-17
生效日期: 2004-11-1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局所得税二处反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0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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