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06
生效日期: 2005-04-06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本篇法规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4年6月26日发布;2014年7月1日实施)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0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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