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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05〕41号
发文日期: 2005-04-06
生效日期: 2005-04-06
发文机关: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05年4月6日
发文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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