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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5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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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或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码工作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234号)规定,全市地税发票换码工作已于2004年3月31日全部完成,2005年4月1日起使用新码发票。为严肃发票使用,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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