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07
生效日期: 2005-04-0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2005年4月7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