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07
生效日期: 2005-04-0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市局直属分局: 市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绍市国税所〔2004〕5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下发以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对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新办企业当年无经营收入或连续无经营收入年度发生亏损的,可不作为亏损年度计算。 二、新办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时间在6月30日以后,当年发生亏损的,可不作为亏损年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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