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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绍市国税所〔2005〕57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绍市国税所〔200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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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局直属分局:  市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绍市国税所〔2004〕5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下发以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实际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对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新办企业当年无经营收入或连续无经营收入年度发生亏损的,可不作为亏损年度计算。  二、新办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时间在6月30日以后,当年发生亏损的,可不作为亏损年度计
    责任编辑:ld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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