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各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5〕6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各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5〕66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5〕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省局有关通知要求,将新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使用工作落到实处,目前仍在使用旧编码规则印制的发票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规定销毁。  二、对本通知下发后继续使用旧编
    责任编辑:ld027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