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07
生效日期: 2005-04-0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05年4月7日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