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07
生效日期: 2005-04-0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200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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