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08
生效日期: 2005-04-0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被转发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本文所贯彻的国税函〔2000〕678号自2010.07.01起废止,本文废止。
各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级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中央驻穗单位和省属(集团)公司及有关厅(局)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重要性,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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