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08
生效日期: 2005-04-0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专用发票的函》(沪容环发〔2005〕30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增设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对在本市办理、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从事市容环卫生活垃圾处理和其他相关环卫服务项目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及相关环卫企业,在市容环卫有关作业服务的收费和结算时,应按规定开具上海市市容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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