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4-08
生效日期: 2005-04-0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由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并同时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是否由国税局为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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