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3-24
生效日期: 2005-03-2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局第三直属分局: 针对部分单位还存在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不严,落实票证管理制度不规范的状况,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票证管理,特重申以下规定: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票证管理的规定,严格制度,落实到人。 二、税收票证的领发应指定专人专车领取,不得委托非票证管理人员捎带或代领。 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共同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