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3-25
生效日期: 2005-03-2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所属企业收取价款、费用,未按规定收取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并相应核减其应收取的管理费。 二、凡符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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