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3-25
生效日期: 2005-03-2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市地税局、市交委: 你们《关于调增主城区出租汽车营业税计税依据定额标准的请示》(渝地税发〔2005〕59号)收悉。经市政府第19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2005年4月1日起,将主城九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出租汽车营业税计税依据定额标准调增至9000元。 二、现行出租汽车营业税征缴办法维持不变,仍由市地税局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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