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3-25
生效日期: 2005-03-2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主管国税机关依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条对服务单位专用设备销售、企业操作人员培训、开票系统安装、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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