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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和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5〕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和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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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主管国税机关依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条对服务单位专用设备销售、企业操作人员培训、开票系统安装、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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