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5-03-25
生效日期: 2005-03-2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已被废止: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10月16日发布;2018年10月16日实施)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在办理纳税人因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所提交的税收证明和完税凭证时,受理环节、纳税人申请格式、档案资料的管理、戳记以及加盖公章等事项可暂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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