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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5〕2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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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4〕125号)规定,2005年至2007年3个年度内,对确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减免范围是从事粮油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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