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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5〕10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5〕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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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国税函〔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加强调研,着重研究《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取消后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的影响及加强管理的措施,并及时向省局流转税处反馈。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05年3月
    责任编辑:ld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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