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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发〔2004〕117号
发文日期: 2004-11-16
生效日期: 2004-11-16
发文机关: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04年11月16日
发文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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