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11-16
生效日期: 2004-11-1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销江门稀土公司死欠税款的请示》(江国税发〔2004〕88号)悉。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市江门稀土公司经法院裁定为破产企业, 2001年所欠税金及滞纳金共129142.23元,经法定清算程序,已确认无法追缴,省局同意对该公司上述死欠税款予以核销(具体见附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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