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4-09-01
生效日期: 2004-09-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注:根据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本文件第十一条第(一)项第5目自2011.9.1日起废止。
注:根据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本文件第(三)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部分自2011.9.1日起废止。
注:根据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本文件第(三)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部分自2011.9.1日起废止。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局第14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基础管理,规范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工作,统一税率,公平税负,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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