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3-04-25
生效日期: 2003-04-25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4年3月6日起实施。
2、失效/废止,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5年8月31日起实施。
各市地方税务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营经济得到较快发展,已成为我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截止2002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已达50.6万户,全省地税系统征收个体民营经济税收24亿元,占地税税收总额157.3亿元的15.26%。民营经济的发展,对繁荣市场、扩大就业、方便人民生活、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促进我省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全面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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