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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长府发〔2003〕2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长府发〔200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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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县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年税额标准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18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城区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市政建设及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本着条块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将我市城区土地划分6个等级。  二、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幅度定为:每平方米0.5元至8元。各级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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