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89-12-21
生效日期: 1988-1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非农业人口一万人以上、工商业产值一千万元以上的建制镇和非农业人口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征收。 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范围;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范围;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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