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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2〕21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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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稳住就业,保障基本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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