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7-22
生效日期: 2022-07-2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稳住就业,保障基本民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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