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2-12-25
生效日期: 2003-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全面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出口创汇,但由于企业发生预免、预抵税额与实际申报免抵税额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给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收入预测带来了难度。为了进一步落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切实加强其申报管理,同时有利于组织收入和税收收入预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生产型出口企业有关纳税申报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生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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