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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3〕2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川国税发〔200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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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落实好国家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和流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现就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依法治税。国税机关在生猪生产、销售、运输、宰杀、加工、储存等全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规定,依法征管,不得变通税
    责任编辑:ld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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