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3-02-27
生效日期: 2003-02-2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落实好国家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和流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现就生猪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依法治税。国税机关在生猪生产、销售、运输、宰杀、加工、储存等全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规定,依法征管,不得变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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