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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17〕153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17〕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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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三五”期间,实施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以下简称“政策”)。为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 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相关十部门联合印发了
    责任编辑:tax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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