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3-02-11
生效日期: 2003-02-1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岗失业人员享受《通知》所规定的优惠政策须取得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二、对《通知》中涉及到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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