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8-11-28
生效日期: 2018-11-28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根据 商财发〔2021〕39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自2021年3月18日起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
根据 商财发〔2020〕15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自2020年1月17日起将石家庄、秦皇岛.....等50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海关总署就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
海关总署就海关监管事宜,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后政策衔接,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过渡期后有关监管安排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上述商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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