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12-26
生效日期: 2018-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关联文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按照新版标准对本公告的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调整,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条款废止,根据《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3年第32号,自2024年6月1日起,废止本文中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关联文件】:本条优惠政策到期停止执行,接力文件为2020年4月16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