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0-01-13
生效日期: 2000-01-1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269号)下发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预征——结算办法”计征增值税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预征率的计算公式应为:预征率=增值税平均税负率×(1-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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