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国税函〔2000〕31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国税函〔2000〕31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269号)下发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预征——结算办法”计征增值税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预征率的计算公式应为:预征率=增值税平均税负率×(1-扣除比例)
    责任编辑:ld014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