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0-09-01
生效日期: 2000-09-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以及其它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执行以来,对于支持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来各地普遍反映,由于废渣含量的检测鉴定有一定的技术难度,而目前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检测鉴定报告出自众多部门,缺乏统一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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