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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0〕9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的建材产品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20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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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以及其它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项政策执行以来,对于支持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来各地普遍反映,由于废渣含量的检测鉴定有一定的技术难度,而目前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供的检测鉴定报告出自众多部门,缺乏统一性、权威性
    责任编辑:ld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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