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12
生效日期: 2007-03-1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从2006年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需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自行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据了解,各级税务机关对此十分重视,不少税务机关在系统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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