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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征〔1996〕17号 

    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征〔199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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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市局〔1995〕265号文《关于清理欠税和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中,曾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做了明确规定。在执行文件过程中,市局发现个别区、县局在审批缓缴税款时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不按规定的期限申请缓缴税款;  2、个别局越权审批;  3、税务所、区、县局审批周转时间过长,甚至审批时间长于缓缴时间。  针对上述问题,为严肃执法,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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