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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20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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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对商贸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切实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各县、市(分局)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要求,在征收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商贸企业申报资料和纳税评估资料(即纳税评估资料受理岗位),并负责该纳税评估资料的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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