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2-01-21
生效日期: 2002-01-2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对商贸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切实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各县、市(分局)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要求,在征收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商贸企业申报资料和纳税评估资料(即纳税评估资料受理岗位),并负责该纳税评估资料的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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