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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8〕120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8〕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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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我省煤炭资源分散,多系中、小企业和个体户开采经营,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易漏征漏管。为加强源程序泉控管,防止税源流失,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我省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的适用范围包括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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