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1986-06-07
生效日期: 1986-06-0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现将《吉林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税收政策,坚持以法治税。工商、公安、金融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对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管理工作。 吉林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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